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有新规交管拖违章车辆禁止收费文章库玉林新闻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收费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交管拖违章车辆禁止收费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吊车吊起事故车辆。(记者 沈善东 摄)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见习记者 黄冰)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就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于5月1日起试行,该《暂行办法》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收费有准绳,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陈科长说,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管理相对混乱。实施《暂行办法》后,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开展救援服务工作,必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准具体收费标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收费。这意味着实行行政许可收费,明确救援机构主体,便于有秩序管理。
他表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标准,各个地方不一,但有封顶线限制,《暂行办法》中就规定,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各地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标准,按照补偿经营服务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车主的承受能力确定。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场地及设施租赁费、燃油费、办公费、人员经费等。@@@
交管拖违章车辆禁止收费
《暂行办法》规定,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而无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而收取的费用。
据了解,我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有拖车费、抢修费、吊车费、驳客费、空驶费、货物装卸费。
根据《暂行办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或委托的救援机构负责,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暂行办法》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对于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收费项目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委托救援机构,接受委托的救援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相关费用,没有委托的项目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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