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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减税为改革让出空间

发布时间:2020-07-13 17:31:43 阅读: 来源:夜光粉厂家

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当时个税纳税主体主要是在华外籍人士以及少数高收入者;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他们的收入进行税收调节;同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主要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税、对中国居民征收的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所得税统一和规范起来。后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经历了一个恢复、调减和取消的过程;年终奖计税办法也作了调整。国人比较注意的是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从1980年的800元提高到2006年的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又提高到3500元,税率也有所微调。

这样,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个税形成的制度格局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收入)分为11类,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税制度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税率结构不合理难以抽肥补瘦。现在对11类所得分别规定了三种税率: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幅度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所得、幅度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适用于以上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的20%的比例税。这就造成收入相同税却不同的怪现象:同样是10万元收入,影星、歌星只缴20%的比例税;而企业高管却面对高达45%的超额累进税率。有时甚至是勤劳所得缴的税高于非勤劳所得,不利于鼓励勤劳致富。目前在全国的个税总额中有60%~70%是工资、薪金所得税,也就是说,主要由工薪收入者负担,个税几乎成了工薪阶层所得税,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缴税并不多,个税“抽肥”的作用不大。

2.忽视家庭负担。只考虑单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不管个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的数目和结构,给每个纳税人一个全国统一的起征点,这种“一刀切”的制度安排没有把纳税人的赡养负担考虑在内,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3.按月缴税。个人的收入和生活费用季节性波动很大,按月计税的制度弊病很多:有的月份是生产旺季,雇员加班加点,挣得多了但缴税也增加了;有的月份企业停产,雇员没有收入,但以前缴的税又退不回来。按月缴税使得一些低收入者也缴了不该缴的税。

4.“自动稳定器”失灵。在现代社会里,所得税(特别是个税)一般都占有很大的比重,例如美国个税占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这样的税收格局通过超额累进税率的安排能对国民收入起着一种自动稳定的功能:当经济繁荣的时候,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进入比较高的纳税档次,而经济萧条时正好相反。我国个税在税种之中一直是个小税,近年来稳定在总税收的6%~7%,占GDP1%左右,这样的小税难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大作用。

税改走上了“独木桥”

近年来,除了起征点以外,个税改革几乎没有其他动作,也就是说,税改走上了“独木桥”,两三年提高起征点一次,每次的幅度都很大,例如,三年前那次一下子提高了75%。现在老百姓又不满意了,宗庆后先生主张提高到一万元,有的人甚至主张提到两万元、三万元。沿着这样的路子走下去,起征点越来越高,缴税的人越来越少,路越走越窄,最后肯定走不下去。

我们不应该一条路走到黑,应当对个税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现在大多数人主张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相结合的制度。我认为,分类综合结合制把两种制度混在一起,是一种过渡的办法,但计税复杂繁琐,将来还是要向综合制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综合制是个税的主流模式,现在已经没有多少国家实行分类综合结合制了。所以,在个税改革大方向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我认为,也可不必经过中间阶段,直接从目前按月计征的分类制改革为按年计征的综合制,把上述11类收入按年统统汇集起来,合并计税。

改革的总体思路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我国社会主要是以家庭为单元生活和经济核算的,所以,应该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来计算和征收个税。下面结合几个税务概念来谈谈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

1.家庭成员。可以把在公安局派出所登记的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人员作为纳税的家庭成员,包括孩子、夫妻、老人。

2.税号。公民不论大人小孩每人给一个伴随一生的纳税号码,用作纳税申报和生计免税额确定。

3.源泉扣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的时候代扣代缴个税,并在年末将本财政年度内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以及代扣税金书面通知雇员以便后者进行纳税申报。

4.家庭毛收入。以家庭为单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当年收入都汇总起来,这些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总之,将税法规定要纳税的全部收入都汇集起来作为家庭毛收入。

5.生计免税额。每个家庭成员都给一个生计免税额;免税额的确定以平均每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为限,目前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免税额与税号绑定,每人一年只能用一次。

6.成本费用扣除额。还要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一些成本和费用,如房屋租金收入与房屋维修费用,卖房收入与购房所花的费用等等。这部分成本和费用计算比较复杂,建议实行标准扣除法,按税法规定的统一标准来扣除。

7.特殊扣除额。现阶段主要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等。

8.应纳税收入。家庭毛收入-生计免税额×家庭成员人数-成本费用扣除额-特殊扣除额=家庭应纳税收入。

最后,根据应纳税收入再按照税表规定的档次和税率来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应纳税额同雇主通知的代扣税金比较以后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多退少补。这样,一年一度的家庭纳税申报工作即告完成。

建立该制度的同时还要嵌入一个自动调整机制。可借鉴国外经验,生计免税额、税档和税率同物价水平挂钩,以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这样税改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减税。现在税收的总体负担已经很重,必须适当减税才能为个税改革让出空间。减税的重点在于间接税,比如增值税。当然,个税的税率偏高,还有减税的空间。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在这方面,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个税改革。所以,个税改革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王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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