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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2017通过审议并印发-【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2:38:44 阅读: 来源:夜光粉厂家

电监会: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2017)通过审议并印发

【电力建设与投资产业网】编者按:《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年~2017年)》已经由国家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对未来一段时间的电力监管立法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安排,对于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健全电力市场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网特刊发该规划全文,以方便有关方面根据规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

电力监管立法是电力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做好电力监管立法工作,对于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健全电力市场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系统安排电力监管立法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全面加强依法监管,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完备的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电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确定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和相关目标任务,总结电力监管实践经验,努力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制定《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实施26项监管规章和二百余件规范性文件,电力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同时,电力监管立法存在着效力不够高、系统性不够强等问题,需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当前,我国电力工业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电力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这些都对电力监管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立法工作需要与现行监管制度相衔接、相协调,推动形成并不断完善与电力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监管法规体系,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巩固电力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总结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和电力监管的客观要求,系统设计,统筹谋划,突出整体性、配套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改革,从制度上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电力监管,做到电力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持续深入推进电力监管工作。

一是服务大局。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保证党和国家在能源领域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服务电力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牢牢把握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

严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严格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应遵循的“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法规健全”的原则。

三是整体设计、突出重点。注重系统性、完整性、配套性和规范性。统筹考虑各方面各层次的需要,注重现行电力监管法规规章与规划项目的衔接,妥善处理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和其他法规规章的关系。

四是分步实施、不断完善。注重把握电力监管立法的总体需求和主要目标,注重把握电力改革的进度,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逐步完善,分步实施。

(一)推动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共2项)(1)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法》(2)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推动制定和修订的行政法规(共6项)(3)推动制定《电力市场监管条例》(4)推动制定《输配电监管条例》(5)推动制定《电力建设监管条例》(6)推动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7)推动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8)推动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三)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共20项)(9)制定《电力监管机构约谈办法》(10)制定《电力监管机构听证规定》(11)修订《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12)制定《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定》(13)制定《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已颁布)(14)修订《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15)修订《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6)修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17)修订《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18)修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19)制定《电力市场份额监管办法》(20)制定《电网企业投资行为监督办法》(21)制定《电力调度规则》(22)制定《电力调度监管办法》(23)修订《供电营业规则》(24)制定《供电营业区划分核准办法》(25)制定《电力普遍服务监管办法》(26)制定《用电监管办法》(27)制定《输电企业成本规则监督检查办法》(28)制定《供电企业成本规则监督检查办法》

(四)制定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64项)

1.综合(29)制定《电力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30)制定《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31)制定《电监会信息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32)制定《关于加快电力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33)修订《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34)制定《电力监管统计工作暂行规定》(35)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监会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颁布)(36)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意见》(37)制定《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2.电力安全监管(38)制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已颁布)(39)修订《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0)制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41)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颁布)(42)制定《电力行业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指导意见》(43)制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颁布)(44)制定《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已颁布)(45)制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已颁布)(46)制定《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已颁布)(47)修订《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已颁布)(48)修订《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已颁布)(49)制定《太阳能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50)制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已颁布)(51)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规范》(52)制定《核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定(试行)》(已颁布)(53)制定《风电、光伏和燃气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定》(54)制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5)制定《电力安全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3.电力市场准入监管(56)制定《分布式能源许可管理办法》)(57)制定《跨国境电力业务准入监管办法》(58)制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颁布)(59)制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已颁布)(60)制定《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已颁布)

4.电力交易监管(61)制定《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系统信息公开监管办法》(62)制定《发电厂涉网设备调试工作监管办法》(63)制定《自备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并网监管办法》(64)制定《关于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监管意见》(65)修订《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66)修订《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67)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68)制定《电力跨国(境)交易监管办法》(69)制定《电力调度监管指标及评价方法》(70)制定《输电网运营评价标准》(71)制定《输配电资产划分办法》(72)制定《电网投资项目后评估管理办法》(73)制定《促进分布式电源发展监管办法》(74)制定《风电场弃风统计规范监管办法》(75)制定《电力市场监管信息采集规范》(76)制定《输电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5.成本与价格监管(77)制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已颁布)(78)制定《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已颁布)(79)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80)制定《各地区输配电成本指导标准》(81)修订《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82)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输电损耗监管暂行规定》(83)制定《发电企业兼并重组监管办法》(84)制定《电网企业兼并重组监管办法》(85)制定《价格与财务监管信息采集规范》6.节能减排监管(86)制定《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办法》7.供电监管(87)修订《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88)制定《农电监管实施细则》(89)制定《关于加强供电常态化监管的指导意见》(90)制定《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监管实施办法》(91)制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颁布)(92)制定《供电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一是统一思想。制订和完善适应电力市场的法律法规,系统地确定依法监管的法规体系目标和分年度出台的目标任务,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电力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立法与监管、改革的关系,充分认识到监管立法的重要性,努力做到以立法促监管、以立法促改革。

二是突出重点。要积极推动制定《电力监管法》。同时,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不同层次的立法项目,特别要结合安全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电力交易监管、成本与价格监管、节能减排监管、供电监管等六项重点监管工作,抓好与加强市场建设和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项目,使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立法项目形成互为补充、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法规体系。

三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从电力工业发展实际出发,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同时要注意研究借鉴国际上相关立法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完善起草工作机制,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参与,集思广益,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做好衔接。

四是全面落实。本规划确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要分年度列入电监会立法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分步按程序实施。未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时,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各起草单位要抓好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政策法规部和办公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本规划落实到位。当前,各单位要注意做好2013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把电力行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突出时效性,集中力量尽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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